当事人信息

原告:代维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系代维忠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侯彦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告:吕振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伟波,河南报初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代维忠与被告侯彦丰、吕振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代维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侯彦丰归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2年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2019年8月21日至还清之日按照LPR4倍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吕振月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侯彦丰以其名下的位于渑池县××村房屋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侯彦丰经人介绍认识,侯彦丰从事生猪养殖,因需钱,2012年2月25日借给被告3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以自家位于渑池县××村的房屋为抵押。2012年6月5日原告与侯彦丰结算后重新打了一张借条,吕振月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应当是与本有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本案原告提供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借条显示的债权人为代小红,不是原告代维忠,不能证明原告代维忠与本案存在借贷关系,因此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原告代维忠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代维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代维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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