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昌松,男,****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孙吴县,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孙吴县。2017年6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5月3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2018年7月10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克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候伟东,男,****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孙吴县。2017年6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5月3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2018年7月10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克东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北农检诉刑诉(2018)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昌松、候伟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受案并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昌松、候伟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6日14时,被告人王昌松乘坐被告人候伟东驾驶的“哈弗”牌汽车到红色边疆农场第四管理区46队9号地北侧地头处准备分地的时候,因车辆险些刮到被害人李某1,引起李的不满,李遂责骂候伟东,王昌松下车后踹了李某1一脚,候伟东随即也下车与王昌松共同使用拳脚殴打李某1,将李某1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1双侧鼻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昌松、候伟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昌松、候伟东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昌松、候伟东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
被告辩称
被告人王昌松、候伟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6日14时,被告人王昌松乘坐被告人候伟东驾驶的“哈弗”牌汽车到红色边疆农场第四管理区46队9号地北侧地头处准备分地的时候,因车辆险些刮到被害人李某1,引起李的不满,李遂责骂候伟东。王昌松下车后踹了李某1一脚,候伟东随即也下车与王昌松共同使用拳脚殴打李某1,将李某1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1双侧鼻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王昌松、候伟东于2017年5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王昌松、候伟东赔偿了被害人李某1受伤后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候伟东于****年**月**日出生、被告人王昌松于****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均已达到应负刑事责任年龄;
2.谅解书及说明证实,候伟东、王昌松赔偿李某1医药费及一切损失人民币80000.00元,李某1对二人表示谅解;候伟东砸坏王某2车玻璃后积极赔偿王某2,取得王某2的谅解;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候伟东、王昌松于2017年5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16日14时30分左右,候伟东开车拉着王某1、王昌松、张某1、江某去红色边疆农场46队9号地量地。到了9号地的位置李某1在地头站着,候伟东开着车从李某1身旁过去,就听见车外站着的李某1骂候伟东,候伟东就把车停下。从车上下来奔着李某1过去了,三人随后也下车了,看见他俩就厮打起来了。王某1就从车上下来去拉架,还有管理区工作人员也上去拉架,这时候王昌松也上去打李某1。当时王昌松、候伟东就是用拳、脚打的李某1,打的李某1头部和面部,李某1被王昌松、候伟东打倒在沟内时李某1嘴和鼻子出血了;
5.证人毕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16日14时30分左右,毕某和王某2、李某1三人去红色边疆农场四区原46队9号地要给候伟东分地。一辆灰色长城哈弗H5吉普车从地的西侧冲毕某等人开过来,当时车速很快,差一点撞到李某1,李某1躲开了,骂道:“他妈的想撞死我啊。”候伟东从车里下来说:“你骂我?”,李某1说:“就骂你呢。”,候伟东冲着李某1的脸部就打了一拳,李某1就和候伟东打起来了,紧接着王昌松也下车去打李某1,王昌松用拳头打李某1的头部,毕某和王某2就上去拉架。之后毕某和王某2、江某把李某1送到王某2的车上,候伟东从田间道旁拿起一块水泥块砸向王某2车的左后车窗,把车玻璃砸碎了。紧接着候伟东、王昌松、张某1开着哈弗H5也走了。李某1的鼻子被打出血了,眼部被打青了;
6.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16日14时30分左右,周某1拉着柴油去红色边疆农场四区9号地,给农机车加油。看见离自己二、三十米远的地方,有七、八个人打起来了,周某1就去帮着拉架,把人拉开以后,四区工作人员就上了王某2的车,之后另外一伙人有个人拿着水泥块,就朝王某2的车砸去,把王某2后窗户砸碎了。王某2也没有下车,开车就走了,另一伙人也开车走了;
7.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16日下午,候伟东开车,张某1坐在后面,王昌松坐在副驾的位置,到9号地北侧的时候,李某1正在地头一台小四轮前面站着,候伟东把车停在距离李某1一米多远的地方,当时车速挺快的,张某1在车上听见有人骂候伟东。候伟东问:“李某1你骂谁?”,李某1说:“就骂你”。王昌松就用脚踹李某1小腿,候伟东也上去打李某1,候伟东、王昌松就用拳头打李某1了,这时王某2、毕某还有几个人就过来把候伟东、王昌松拉开了。李某1就上了田间道上的一辆小车内,过了一会我就听见王某2说:“你也不能砸玻璃呀”。这时发现田间道上的一辆小轿车的后面的玻璃坏了;
8.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16日14时左右,候伟东开车拉着江某、王昌松、张某1、王某1去红色边疆农场46队9号地量地,候伟东开着车从李某1身旁过去,路过李某1身旁的时候差点撞到李某1。李某1说了句什么话,候伟东就把车停下来,从车上下来奔李某1过去嘴里还说:“你骂谁呢”,然后李某1就与候伟东相互骂了起来。候伟东上去就打李某1的面部和头,王昌松也过去帮候伟东打李某1,把李某1打倒在地头的边沟内,当时李某1的鼻子就出血了,眉骨处也肿了,鞋也掉了;
9.证人侯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16日14点30分左右,侯某在46队9号地北头听见西边有人吵吵,侯某就过去看看怎么回事,看见大概有七、八个人在拉拉扯扯的。到了跟前后看见李某1站在地边上骂,李某1鼻子还流着血。之后李某1就被王某2扶上车,接着就听见一声响,不知道谁把王某2左侧后车门玻璃砸碎了,之后王某2开车拉着李某1走了;
10.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16日14时左右,候伟东开着车从李某1身旁过去,路过李某1身旁的时候差点撞到李某1。李某1就说:“你怎么开的车”,候伟东就把车停下来下了车,同车的王昌松、王某1、张某1也跟着下来了。候伟东上去就打了李某1面部一下,随后王昌松也上去打李某1,王某2等人就上去拉架。看见李某1鼻子、嘴都被打出血了左侧眉骨处也被打肿了,王某2把李某1拽进了王某2车的左侧后座上关上车门,候伟东拿了一块石头上去就砸向坐在车后座左侧位置的李某1,王某2就开车拉着李某1走了,然后李某1就去医院,王某2就报案了;
11.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16日14时30分左右,尹某和周某1在红色边疆农农场46队9号地北侧地头给大马力机车加油的时候听见西侧大约二三十米的地方有人吵吵,尹某和周某1跑过去的时候,看见李某1躺在地北侧的道沟里,脸上都是血,过了一会儿,李某1就上了王某2的车后排座,在车里骂候伟东,候伟东用水泥块将王某2的车左后侧玻璃砸坏了;
12.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5月16日14时30分左右,在第四管理区原46队9号地头北侧,李某1在给GPS换电池的时候,看见过来一辆哈弗SUV车奔李某1过来了,李某1闪了一下,那辆车从李某1旁边经过后停下了,候伟东和王昌松从车上先下来了,接着王某1、张某2、江某也下车了,李某1就和候伟东吵了起来。王昌松就指着李某1说:“你想怎么的?”说完就上来踹了李某1的左腹部一脚,候伟东也用拳头打李某1的面部一下,李某1就与王昌松、候伟东厮打在一起,这时旁边的管理区的同事就把双方拉开了。候伟东继续和李某1对骂,候伟东和王昌松又过来打李某1,三个又厮打在一起,厮打到地北侧的道沟里,候伟东和王昌松把李某1打倒在道沟里,李某1当时鼻子出血了趴在沟里,候伟东和王昌松还继续打李某1,被别人拉开后,王某2就推着李某1到地北侧田间道上他的车里,李某1坐在王某2的雪佛兰轿车的左后座上,候伟东也上了田间道上继续骂李某1说:你不行走,这事没完。说完他就从道边捡了一块水泥块砸在雪佛兰轿车的左后侧车窗玻璃上,车窗玻璃就碎了,水泥块砸在李某1左胯上,王某2就开车拉着李某1上医院了;
13.被告人候伟东的供述证实,2017年5月16日,候伟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称:今天下午14时30分左右,候伟东开着车拉着王昌松、江某、王某1、张某1去第四管理区46队9号地量地,到了9号地量地的位置看见李某1在地头站着,候伟东就开车从李某1身旁过去,下车后就见李某1骂候伟东说:“你想他妈撞死我啊”,候伟东就和李某1互相骂了起来。王昌松就与李某1厮打在一起了,候伟东也上前打了李某1胳膊肘一拳,之后就被毕某从后面摔倒了,候伟东就从地上起来后,王昌松和李某1也被人拉开了,候伟东就往播种机方向走了大概十多步的距离,李某1就一边骂一边向候伟东、王昌松走过来,又与王昌松厮打起来,候伟东也上去和李某1厮打在一起,并掉进了地头的边沟内。被人给拉开后,王某2喊李某1上车,李某1就上了王某2车的左侧后座位置,并在车内李某1继续骂候伟东,候伟东从地上捡起一块水泥块,向车内的李某1砸去,当时就把王某2的左侧后车门玻璃砸碎了。李某1还在车里骂,王某2就开着车走了;
14.被告人王昌松的供述证实,2017年5月16日,王昌松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称:今天下午14时左右,王昌松和张某1、候伟东在第四管理区46队9号地等着播地,到地后没下车就听见李某1骂候伟东“想他妈撞死我啊”,之后候伟东和王昌松、张某1就下车了,李某1和候伟东就骂起来了。王昌松就踹了李某1的腹部一脚,李某1与王昌松就厮打在一起了,后被管理区的人将双方拉开。李某1就一边骂一边奔着王昌松等人来,到了跟前用拳头打了王昌松的头部几下,王昌松也还手打了李某1,然后管理区的人员就上来一边拉架一边厮打王昌松,王昌松与李某1厮打的过程中就进了地头的边沟里,在沟内管理区的人又把王昌松和李某1的人拉开了,拉开之后,王某2喊李某1上车,李某1一边骂一边就上了王某2车的左侧后座位置,就见王某2开车拉着李某1就走了。后又到红色边疆公安局分局反映打架的事了;
15.北安农垦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2017年6月20日,经北安农垦公安局鉴定:被鉴定人李某1双侧鼻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16.北安农垦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侦查终结报告证实,此案件的受、立、破经过;2017年5月16日15时20分至16时20分,在北安农垦公安局侦查员刘某、周某2的主持下,在见证人江某、毕某的见证下,对2017年5月16日李某1被打现场进行勘验,现场位于红色边疆农场第四管理区原46队9号北侧地头处;经李某1辨认8好照片的人王昌松、4号照片的人候伟东系打伤李某1的人;王昌松、候伟东对其伤害李某1的现场进行指认。
上述证据由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后,经被告人辨认和控辩双方质证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程序查证属实,且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昌松、候伟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昌松、候伟东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昌松、候伟东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案发后,被告人王昌松、候伟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王昌松有以下量刑情节:自首,量刑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王昌松从轻处罚。候伟东有以下量刑情节:自首,量刑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候伟东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昌松、候伟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昌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候伟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