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叶宏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政,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志,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黎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审理经过 叶宏彬与陈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叶宏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政到庭参加诉讼,陈黎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叶宏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陈黎振立即归还借款66284元及利息(以6624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陈黎振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陈黎振曾于2018年、2019年间多次向叶宏彬借款、还款,故二人于2019年9月16日对双方的往来款项进行结算。经结算确认陈黎振尚欠叶宏彬68248元后,陈黎振于当日出具借条给叶宏彬,同时承诺自2020年10月20日起每月归还10000元,直至还清。此后,陈黎振另有借款、还款行为,对借条所载借款归还过2000元。叶宏彬多次催讨无着,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准上述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从叶宏彬提供的证据来看,陈黎振向叶宏彬借款之事实清楚,且其承诺了还款日期,则应按约履行,现陈黎振在叶宏彬诉至本院后仍未归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叶宏彬的合理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陈黎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叶宏彬借款本金66284元及利息(自2021年7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7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0元(已减半),由陈黎振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