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芳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申请执行人:陈有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博泰大厦D栋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055034224B。
法定代表人:李当明,系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502民初1297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芳珍、陈有招申请执行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2021)黔0502执2816号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且该财产现正在处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2021)黔0502执2816号案件财产处置后财产的分配,同时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502执28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