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念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法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传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念举与被告张传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张念举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念举撤诉。 案件受理费41元,由张念举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全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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