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晋城市XX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晋城市XX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被申请人: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人晋城市XX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晋城仲裁委员会申请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18150.6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在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618150.68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2021年2月18日,晋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被申请人晋城市XX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某银行存款618150.68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某名下位于晋城市城区房产一套;

三、以上两项保全总限额为618150.68元。

案件申请费3610元,由申请人晋城市XX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郑金坤

审 判 员 陈建伟

审 判 员 李亚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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