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孝义市振兴街道仁智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李×:村委主任。
申请执行人:原×,现住本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原×与孝义市振兴街道仁智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孝义市振兴街道仁智村村民委员会提起执行异议,请求将孝义市振兴街道办事处拨付给异议人的150000元予以解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孝义市振兴街道仁智村村民委员会称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将孝义市振兴街道办事处拨付给异议人的150000元予以解封。事实与理由:原×与异议人新农村管道安装一案,经一审、二审程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孝义市人民法院将该村委的集体账户予以冻结,现孝义市振兴街道办事处将150000元专项资金转入异议人账户,但该款项是孝义市振兴街道办事处拨付异议人的专项资金,该资金用于本村农户厕所无害化卫生厕所土建工程改建工程款。上述资金均不属于村集体的经营收入,不属于强制执行范围,请求解除该款项的冻结,好及时将该资金给付相关工程队。为此,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异议人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用以证明异议人的主体资格。
2、付款人为孝义市振兴街道办事处的山西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用以证明150000元为2020年农村户厕所改造资金。
3、孝义市振兴街道办事处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该资金用于仁智村农户厕所无害化卫生厕所土建工程改建工程款。
4、2021年2月4日孝义市振兴街道办事处会议记录及2020农村厕改造资金预拨分配表,用以证明该款项为农户厕所无害化卫生厕所土建工程改建工程款。
申请执行人原×未答辩。
5、本院查明:原×与孝义市振兴街道仁智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与孝义市振兴街道仁智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孝义市振兴街道仁智村村民委员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原×46万元。2021年1月6日原×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异议人在山西孝义农村商业银行城东支行开设的557361010300000010336账户。2021年2月10日,孝义市振兴街道办事处转入该账户150000元。资金用途为2020年农村户厕所改造资金。现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其理由为该村账户内150000元属于专项资金,不属于村集体经营收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21年2月10日,孝义市振兴街道办事处转入异议人账户150000元已明确载明系2020年农村户厕所改造资金,该资金已明确了用途,不属于异议人的收入,故异议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撤销相关的执行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异议人孝义市振兴街道仁智村村民委员在山西孝义农村商业银行城东支行开设的557361010300000010336账户内15000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