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朝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被执行人:刘善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朝敏与被执行人刘善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川1723民初107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刘善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杨朝敏投资款100000元,如逾期未履行给付100000元义务,则由刘善元按杨朝敏原实际投入资金19000元给付,并从2019年9月6日起以190000元基数,按照年利率6%承担资金利息至还清为止。2020年6月30日,申请人杨朝敏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0)川1723执2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晓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肖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