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彭贵银,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执行人:宝兴县新胜电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兴县穆坪镇大渔溪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重。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彭贵银与宝兴县新胜电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