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洒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申请执行人:李恒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泰安阳光利群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泰山钢材大市场南路鞍钢路4号。 法定代表人:孙丰雷,总经理。 被执行人:孙丰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泰安市翔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泰山钢材大市场)府西路1号沿街门头房。 法定代表人:洒波,经理。 被执行人:宋绪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洒波不服岱岳区人民法院(2021)鲁0911执异32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32号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关于李恒新与泰安阳光利群经贸有限公司、孙丰雷、泰安市翔宇商贸有限公司、洒波、宋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洒波向岱岳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请求撤销(2020)鲁0911执恢583号案件对位于岱岳区泰土国用(2013)第D-0169号证下土地及地上附属物的评估、拍卖。一、执行程序违法。1、洒波与李恒新无债权债务关系,李恒新作为申请执行人主体不适格。根据《竞买公告》所载内容,猜测可能是洒波与岱岳农商银行的借款纠纷,但该案债权人是农商银行,如果是债权转让给李恒新,根据《公司法》规定,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时至今日,洒波未收到任何通知。因此,李恒新作为申请执行人主体不适格。2、评估、拍卖裁定未送达,程序违法。(2020)鲁0911执恢583号裁定依法应送达洒波才发生法律效力,但至今未送达,法院径行评估程序严重违法。3、评估程序未尽通知义务,程序违法。现获悉,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已进行了评估,但根据法律规定,评估必须通知洒波选择评估机构。另现场勘察也应当通知洒波到场,但没有通知洒波。二、评估报告不合理,评估价值畸低。1、评估报告中的附属物面积测量及数量认定不准确,存在漏评。另评估单价与市场价格相差巨大。2、评估存在漏项。地上附属物装修花费500余万元。另他人装修花费200余万元,但评估报告中未涉及。总之,现有价值2000余万元,评估价值只有680万元,差距巨大,有恶意评估嫌疑。三、评估物产权需明晰,依法应公告告知权利人申请权利。1、沿街酒店已租赁他人,租期未到。另,装修物属于承租者所有。2、办公楼系他人投资,产权依法归他人,现评估执行不当。3、其他附属物及土地使用权存在其他公司租赁或所有,评估不当。综上,对土地及地上附属物的执行程序违法,评估不当;另未公告权利人申报权利。

一审法院查明

岱岳区人民法院查明,2016年5月4日,岱岳区人民法院受理李升刚与泰安阳光利群经贸有限公司、孙丰雷、泰安市翔宇商贸有限公司、洒波、宋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5月5日,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911民初17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向国土资源局岱岳区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洒波名下位于岱岳区满庄镇泰土国用(2013)第D-0169号证下土地。2016年8月19日,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911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李升刚向岱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以(2016)鲁0911执1678号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2019年11月6日,岱岳区人民法院以(2019)鲁0911执恢787号立案恢复执行。2019年11月7日,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911执恢78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洒波位于岱岳区满庄镇泰土国用(2013)第D-0169号证下土地及其地上附属物。2020年1月,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冯拥政律师向岱岳区人民法院提交落款日期为2020年1月10日《授权委托书》:洒波委托冯拥政律师为其与李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执行有关事宜,代收法律文书等。2020年1月16日,岱岳区人民法院向洒波送达(2019)鲁0911执恢78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洒波的代理人冯拥政律师代为签收。执行过程中,根据李恒新的申请,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2020)鲁0911执异1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李恒新为(2019)鲁0911执恢78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泰安阳光利群经贸有限公司、孙丰雷、泰安市翔宇商贸有限公司、洒波、宋绪芬未履行的债务范围内申请执行)。2020年8月21日,岱岳区人民法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洒波、宋绪芬(注明洒波、宋绪芬电话)等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2020)鲁0911执异113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因洒波、宋绪芬拒收于2020年8月28日被退回。2020年9月18日,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911执恢787号《通知书》并张贴于涉案财产显著位置。通知内容为:岱岳区人民法院定于2020年9月25日9时组织李恒新、洒波双方对查封的泰土国用(2013)第D-0169号证下土地及其地上附属物依法选择评估机构,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2020年9月25日,洒波未到庭,岱岳区人民法院通过摇号方式选择了评估机构,对涉案财产依法进行了评估。根据李恒新的申请,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以(2020)鲁0911执恢583号恢复执行。2020年11月17日,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李林林律师向岱岳区人民法院提交落款日期为2020年11月17日《授权委托书》:洒波现委托李林林律师为其与李恒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2020年11月17日,岱岳区人民法院向洒波送达涉案财产评估报告,李林林代为签收。2020年11月18日,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并在涉案财产张贴《委托评估结果公示》。公示内容为:经随机摇号确定山东广泰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在评估期间内出具了评估报告。洒波名下泰土国用(2013)第D-0169号证下土地及其地上附属物的评估价值为6825000元。2020年11月27日,岱岳区人民法院在涉案房地产张贴《竞买公告》并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予以发布。被执行人洒波提出执行异议。 岱岳区人民法院另查明,不动产机关于2020年10月15日出具的泰土国用(2013)第D-0169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载明:权利人为洒波;权利状况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时间2013年6月8日;坐落于岱岳区;抵押权人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动产权证明号为泰土他项(2013)第D-0343号;抵押金额94万元;抵押时间2013年8月27日。

一审法院认为

岱岳区人民法院认为,一、关于李恒新作为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的问题。(2019)鲁0911执恢787号李升刚与洒波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李恒新向岱岳区人民法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经审查,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2020)鲁0911执异1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李恒新为(2019)鲁0911执恢78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岱岳区人民法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洒波、宋绪芬及泰安市翔宇商贸有限公司(已注明洒波、宋绪芬的电话)等被执行人分别邮寄了上述裁定,因被执行人洒波、宋绪芬拒绝签收被退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根据上述规定,因被执行人洒波拒绝签收法院专递,导致(2020)鲁0911执异113号执行裁定书未能被洒波、宋绪芬实际接收,该文书退回之日即2020年8月28日视为送达之日。另,根据洒波于2020年11月17日出具的委托李林林律师为其与李恒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证明洒波已知晓李恒新系(2020)鲁0911执恢583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因此,洒波主张与李恒新无债权债务关系、李恒新作为申请执行人主体不适格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二、关于涉案财产的评估、拍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被执行人洒波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911执恢78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洒波位于岱岳区满庄镇泰土国用(2013)第D-0169号证下土地及其地上附属物,符合法律规定。洒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16日签收了上述拍卖裁定。岱岳区人民法院裁定变更李恒新为(2019)鲁0911执恢78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后,洒波未按(2019)鲁0911执恢787号《通知书》要求到法院选择评估机构,应视为放弃该权利;故岱岳区人民法院通过摇号方式选择了评估机构,依法对涉案财产进行了委托评估。岱岳区人民法院以(2020)鲁0911执恢583号恢复执行后,向洒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了评估报告并在涉案财产张贴了《委托评估结果公示》。为此,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在涉案房地产张贴《竞买公告》并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予以发布,依法公开拍卖涉案财产。上述对涉案财产的评估、拍卖程序,并无不当。洒波异议主张拍卖裁定未送达、评估未尽通知义务,与事实不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本案向洒波送达评估报告后,洒波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因此,洒波关于涉案财产评估价值畸低的异议主张不属于本案异议审查的范围。洒波提出的涉案财产存在租赁及他人投资等异议主张,亦不属于本案异议审查的范围。综上,裁定驳回被执行人洒波的异议请求。

请求情况

洒波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32号裁定书,裁定停止对岱岳区泰土国用(2013)第D-0169号证下土地及其地上附属物的评估拍卖。理由如下:一、岱岳区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违法,一审裁定认定符合法律规定错误。1、李恒新不具备主体资格,李恒新与李升刚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没有支付对价,是为了规避执行签订的虚假协议。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复议申请人及其他被执行人,报纸公告通知无法律依据,况且根据有关规定,报纸公告不得少于60天,但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不足一个月,显然违法。2、一审裁定认为视为送达无法律依据,复议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裁定,也未拒绝签收,在本案执行中,复议申请人没有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法院只是凭身份证记载的地址邮寄,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邮寄送达规定11条,不能视为送达。3、评估拍卖程序违法,财产的评估拍卖必须通知被执行人,在评估时法院没有告知复议申请人,特别是在选定评估机构及评估机构现场勘验及评估时没有通知,违反法律规定。公告只是在评估后张贴了竞买公告,其他没有公告和通知送达。二、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本案执行标的为70万元,但本案所评估拍卖的土地及地上附属物价值1000余万元,评估价仅为682.5万元,评估土地及地上附属物皆为可分物,标的物也可分别评估。因此法院超标的查封,超标的评估拍卖,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裁定不加审查,认为评估拍卖合法不当。

本院查明

经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岱岳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的拍卖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洒波主张的执行程序违法的问题,岱岳区人民法院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洒波邮寄(2020)鲁0911执异113号执行裁定书,因“收件人拒收”被退回,岱岳区人民法院认定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符合法律规定,洒波主张其未拒绝签收,与事实不符。目前(2020)鲁0911执异113号已经生效,洒波主张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违法,不属于执行异议程序审查范畴,洒波主张债权转让为虚假协议、债权转让未通知被执行人等,本院不予支持。岱岳区人民法院已经向洒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了拍卖裁定并在拍卖财产显著位置张贴选取评估机构通知书,洒波主张岱岳区人民法院在选定评估机构及现场勘验及评估时没有通知、只在评估后张贴了竞买公告、其他没有公告和通知送达,与事实不符。 关于洒波主张的执行行为违法的问题,因洒波在收到评估报告后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岱岳区人民法院对洒波关于评估价值畸低的主张不予审查并无不当。洒波主张的超标的查封问题,因在异议程序中并未提及,本院亦不予审查。 综上,洒波的复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洒波的复议申请,维持岱岳区人民法院(2021)鲁0911执异32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于 刚 审 判 员  张宗强 审 判 员  刘庆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新 书 记 员  陈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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