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被执行人:杨乐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现在服刑期间。
被执行人:高崇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神木市,现在服刑期间。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杨乐义、高崇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财产刑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陕08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杨乐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高崇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币10万元;二被告人违法所得7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被告人杨乐义已缴纳10万元)。上述判决生效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涉财产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于2021年3月2日移送执行,2021年3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杨乐义缴纳罚金人民币20万元、高崇明缴纳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被执人违法所得7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被执行人杨乐义已缴纳10万元)。
本院查明
本院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杨乐义、高崇明送达了执行文书,2021年3月9日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杨乐义、高崇明未购买收益型保险、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高崇明与案外人刘凤霞共有的位于神木市神木镇冷库路东十一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神木房权证神木镇字第XXXX号)本院已轮候查封,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杨乐义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账户有存款XXX元我院已依法扣划并上缴国库,网络资金无余额,被执行人杨乐义名下登记的长安牌汽车一辆(车牌号:陕KXXX),我院已查封,目前正在扣押期间,无法处置。2021年5月4日我院委托神木市人民法院代为线下调查被执行人杨乐义、高崇明在其户籍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情况、住房公积金、及其它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杨乐义、高崇明在户籍所在地无任何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刑事案件涉财产部分的执行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杨乐义、高崇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执行应终结。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陕08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对杨乐义缴纳罚金人民币20万元、高崇明缴纳罚金人民币10万元的执行以及追缴二被执行人非法所得人民币60万元。
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将予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