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梁市儒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山西翰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宋×,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常×,交口温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高×,系被告宋×配偶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梁市儒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梁市儒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梁市儒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2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