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梁市儒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山西翰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宋×,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常×,交口温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高×,系被告宋×配偶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梁市儒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梁市儒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梁市儒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2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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