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勇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必华,沿滩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李洪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夏勇敬与被告李洪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夏勇敬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勇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夏勇敬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夏勇敬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培林
人民陪审员 龚平昌
人民陪审员 彭大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