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保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张保同罚金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0602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并处张保同罚金50,0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张保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经过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工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除一台已被查封车籍的车辆(下落不明)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通过传统调查,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居住地社区等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张保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罚款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602执55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