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谢汝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谢汝红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891刑初368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缴纳5000元作为罚金。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15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谢汝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2021年7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谢汝红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
三、2021年7月1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谢汝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无期。
四、查明被执行人谢汝红名下位于阳春市××河新风村宅基地【产权证号:春府集用(2010)第0032149/081500321号】,有集体宅基地,不能处置房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谢汝红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