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 被执行人付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县,现住新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涛罚金一案中,2020年11月4日作出的(2020)豫1523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人付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付涛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连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2月18日至2019年8月17日)于2018年10月22日裁定的假释依法予以撤销;对前盗窃罪未执行完的刑罚与本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2030年5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内一次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付涛与同案犯(付世江、程君、杨浩)共同退赔被害人庞某损失共计8万元;随案移送的被害人庞某的苹果XS手机予以发还被害人庞某。因付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新县范金宝旅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1月2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付涛名下有零星存款,付涛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 (2)被执行人付涛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2021年6月2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付涛未按还款义务履行,2021年6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11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11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亚诚 审判员 郑 磊 审判员 王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夏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