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新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阳市南岳区独秀烟花爆竹专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南省衡东县。
原告:丁赛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衡阳市南岳区独秀烟花爆竹专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湖南省衡山县。
原告:宾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阳市南岳区独秀烟花爆竹专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湖南省衡山县。
原告:陈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阳市南岳区独秀烟花爆竹专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湖南省浏阳市。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光,湖南迪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阳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新中、丁赛兰、宾卫、陈星与被告阳建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吴新中、丁赛兰、宾卫、陈星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新中、丁赛兰、宾卫、陈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新中、丁赛兰、宾卫、陈星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5元,减半收取计852.5元,由原告吴新中、丁赛兰、宾卫、陈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