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木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军,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邹永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毅与被执行人邹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9日、2021年6月3日、2021年6月5日、2021年6月8日、2021年6月18日、2021年6月2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邹永春的证券登记、工商总局登记、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了网络查询;本院通过传统查控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布尔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布尔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吉木乃县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木乃县支公司、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木乃县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木乃支公司调取了被执行人邹永春工商注册、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社保登记、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经查实被执行人邹永春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无房产、无社保可提取、无证券、无金融理财产品、无收益类保险、无股息红利、无住房公积金,依据布尔津县市场监督局反馈信息,邹永春为新疆胡杨旅行社有限公司布尔津分公司负责人,经本院进一步查询×××基本情况,了解到×××股东为×××,邹永春在该公司无股份。经网络查控反馈信息邹永春名下登记有福特福克斯牌小型轿车(×××)一辆,该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因无法实际控制车辆,无法对被封车辆进行司法处置。2021年6月28日经网络查控查询,查到被执行人邹永春银行存款9000元,该笔款项已扣划给申请执行人任毅。2021年5月29日经走访被执行人邹永春户籍地×××村委,了解到被执行人邹永春除了有6亩口粮地外没有其他财产,×××村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邹永春的其他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邹永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目前本院已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