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东千影悦农业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望埠镇崦山村委大岩组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4XMRG28。

法定代表人:邓发海。

委托代理人:傅志坚,系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 律师。手机:139××××1458。

委托代理人:植秋霞,系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

负责人:何聘。

被申请人英德市望埠镇崦山村大岩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英德市望埠镇崦山村大岩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1881MF55638274。

负责人:杨腾喜。

审理经过

申请人广东千影悦农业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英德市望埠镇崦山村大岩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英德市望埠镇崦山村大岩经济合作社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80×××07)内的存款人民币2262500.00元。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262500.00元的保单保函为上述申请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英德市望埠镇崦山村大岩经济合作社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80×××07)内的存款人民币2262500.00元。冻结期间,被申请人不得办理提取、转账、质押等交易。冻结期限一年。

二、确认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262500.00元的保单保函信用担保成立。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千影悦农业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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