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南京溧水苏博房地产经纪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1NGFDK4X,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主要负责人张胜鹏,南京溧水苏博房地产经纪服务中心经理。

被执行人王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

被执行人周谓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京溧水苏博房地产经纪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王伟、周谓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决定了执行工作的具体内容,当事人均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本案中,依据本院(2020)苏0117民初4446号民事调解书,王伟、周谓岷向苏博房地产经纪中心支付中介费18700元、服务费6000元的条件,应为王伟、周谓岷与陈银娣、诸定生关于案涉房屋买卖实际成交,且王伟对安涉房屋验收无误后。但该房屋买卖并未实际成交,故王伟、周谓岷向苏博房地产经纪中心付款的条件并未成就。

同时,(2021)苏0117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本院2021年2月4日作出的(2021)苏0117执219号执行裁定。

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南京溧水苏博房地产经纪服务中心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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