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袁桂兰,女,****年**月**日出生,住津市(现羁押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罪管教所服刑)。
第三人:湖南润农生态茶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市市嘉山工业新区孟姜女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田海林,该公司董事长。
案外人:肖世勇,男,****年**月**日出生,住津市,系袁桂兰丈夫。
审理经过
责令被执行人袁桂兰退赔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781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袁桂兰羁押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罪管教所服刑,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袁桂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袁桂兰履行(2020)湘0781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退赔1600000元的义务。在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实地调查的方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工商信息、网络资金、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进行了财产调查,对其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执行措施。
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袁桂兰虽在华夏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开设有存款账户,该前述账户余额合计不足600元,本院依法采取账户冻结措施。被执行人袁桂兰名下无有价证券及工商、保险等财产登记信息,无车辆信息。
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袁桂兰与案外人肖世勇名下共同所有一间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镇××路××号××广场××商铺,经本院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后,以变卖价110000元抵偿给第三人湖南润农生态茶油有限公司;向津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袁桂兰住房公积金情况,得知被执行人袁桂兰未开设公积金账户;向津市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得知被执行人丈夫外出务工,且未发现被执行人袁桂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以房抵债110000元,剩余14900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袁桂兰应按照执行通知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