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冠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铜川镇。

法定代表人李桂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秦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偏关县。

被执行人王海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偏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冠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秦元、王海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1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7月12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秦元财付通账户,扣划了账户内273.81元支付申请人。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元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款3000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273000元、利息39353元、案件受理费2992元。本案已履行3273.81元,执行费4630元未缴纳。

经对被执行人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内0602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阿日古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 瑞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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