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太某,经营场所太原晋源区吴家堡村南。
经营者:胡某,男,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牛某,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杭州意盛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审理经过 原告太某与被告杭州意盛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太某在办理立案手续后交纳案件受理费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称被告已按约定支付了合同欠款,故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太某撤回对被告杭州意盛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淑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香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