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芬,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南白社区一小区,身份证号码:5221211963********。 被告刘正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5201021965********。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芬诉被告刘正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刘正方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以136000.00元为限。原告已提供登记在龙鹏飞名下的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智慧名城浅水湾C2栋3单元102号房屋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为保证本院裁判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刘正方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以136000.00元为限。 二、对登记在龙鹏飞名下的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智慧名城浅水湾C2栋3单元102号房屋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 任加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孟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