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黄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黄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黄某2母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1、徐某、黄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6月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王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王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