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申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密云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王申伶执行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2016)豫0703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移送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申伶提名下暂未发现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6)豫0703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