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园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陈潘潘(陈攀攀),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朱园洁诉被告陈潘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朱园洁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园洁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园洁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朱园洁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安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大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