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信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丽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
被告:李加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信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丽花、李加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山东信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信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信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计820元,由山东信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