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菊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贵州与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绥阳县经济开发区(四号路)标准化厂房D-8号。
法定代表人:张朝润,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魏菊华与被告贵州与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魏菊华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菊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菊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92.60元,减半收取296.30元,由原告魏菊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