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菊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贵州与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绥阳县经济开发区(四号路)标准化厂房D-8号。

法定代表人:张朝润,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魏菊华与被告贵州与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魏菊华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菊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菊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92.60元,减半收取296.30元,由原告魏菊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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