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蒋明轩,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235274127,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古河路5号万山城市花园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邵明银。

审理经过

蒋明轩与连云港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06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于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西路2号万山财富中心办公1901室、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西路2号万山财富中心办公1902室、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西路2号万山财富中心办公1911室、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西路2号万山财富中心办公1912室、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西路2号万山财富中心办公1913室、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西路2号万山财富中心办公1921-1室、连云港市×××××路×号××××花园××号楼×单元×××室,并于2021年5月28日拍卖成交了连云港市海州区古河路5号万山城市花园34号楼3单元601室房屋,其他房产经两次拍卖无人竞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拍卖成交的古河路5号万山城市花园34号楼3单元601室房屋,成交价为73.5万元,其中收取执行费用22681元,被执行人连云港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过户税费334015.40元,余款396303.60元尚未满足申请执行人的该套房产抵押债权本金40万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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