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阳运刚,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执行人:程建军,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阳运刚与程建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阳运刚申请执行债权45000元,被执行人程建军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阳运刚未提供出执行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程建军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阳运刚,阳运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川1621执4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阳运刚发现被执行人程建军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随时持本院(2017)川1621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程建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阳运刚履行(2017)川1621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曾 杰 审判员 陈光华 审判员 刘臣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喻厚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