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灵县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灵县壶泉镇沙河村。 法定代表人:王正春,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广灵县壶泉镇舒慧佳园小区。 被告:张晓丽,女,约38岁,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广灵县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广灵县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灵县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灵县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计106.5元,由原告广灵县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胜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