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连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顺德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寿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富,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卫明,男,系该公司客户经理。

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诚盛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连南县三江镇塘冲管理区高岭65号(仅限行政办公)。

法定代表人:房永成。

被告:房永成,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被告:房永辉,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被告:房小燕,女,****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被告:房金海,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被告:房红英,女,****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被告:房丽芳,女,****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被告:房昌盛,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被告:沈红梅,女,****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被告:唐国明,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连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诚盛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房永成、房永辉、房小燕、房金海、房红英、房丽芳、房昌盛、沈红梅、唐国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广东连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以被告已还清所有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广东连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广东连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4.45元、申请费751.56元,由广东连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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