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冶某,男,回族,生于****年**月**日,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化隆县)人,现住化隆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冶青明,男,回族,生于****年**月**日,青海省化隆县人,现住化隆县,村民,系原告冶某之父亲。 被告马某1,男,回族,生于****年**月**日,青海省化隆县人,现住化隆县,村民。 被告马某2,女,回族,2001年11月30日,青海省化隆县人,现住化隆县,村民,系被告马某1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进海,男,回族,1949年12月24日,青海省化隆县人,现住化隆县*号,村民,系被告马某2之爷爷,被告马某1之父亲。
案由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冶某为与被告马某1、马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5月20日原告冶某以欲私下调解处理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冶某撤诉。 本案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冶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虎育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何艺泱 书记员 马俊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