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开州大道91号磷都雅居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08884404Q。 法定代表人:刘玉军,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建兵,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陈代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被申请人:李东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陈代文、李东惠名下的银行卡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在102,095.27元限额内予以冻结,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代文、李东惠之间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申请人陈代文作为借款人,被申请人李东惠系借款人陈代文之妻,于2019年9月10日与申请人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固定利率)》,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人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陈代文、李东惠名下相当价值的财产合理,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在102,095.27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陈代文、李东惠的银行卡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代文、李东惠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费1030元,由申请人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需提前7个工作日向本院递交续保申请书。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曾侯波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汪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