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可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董军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周口华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八一路南段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871013335。
法定代表人:孔建永。
第三人:张军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第三人:周口金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槐店镇长安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3X6QHP3W。
法定代表人:董军伟。
审理经过
原告刘可可与被告董军伟、周口华瑞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军启、周口金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刘可可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可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可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