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中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同,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连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
被告:刘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人。
审理经过原告赵中江与被告于连友、刘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赵中江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现原告赵中江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赵中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赵中江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审 判 员 徐 婷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尤士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