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彩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
被执行人:欧佰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苏彩凤与被执行人欧佰富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702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欧佰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彩凤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欧佰富发出执行通知、限制消费令和责令报告财产,并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有关部门对被执行人欧佰富财产进行了查证,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实际控制到金额26.99元),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将欧佰富限制消费及列入失信人名单;
3、案件财产调查等相关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苏彩凤,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