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对原告淄博晨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和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鲁0302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2019)鲁0302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第二自然段后加一段应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淄博晨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张店区紫园小区。”。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