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行,住所地:上高县建设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7723584759。 负责人:蒙飞,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傅锦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工,住上高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20)赣0923民初4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傅锦峰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傅锦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傅锦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傅锦峰的银行存款6,064.3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易敏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龚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