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朱建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现住江**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杨福林,男,****年**月**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江**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朱建友与被执行人杨福林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作出(2021)湘1129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建友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 2021年3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福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3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3月16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3月30日向江**瑶族自治县不动产中心、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支公司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杨福林名下有车牌号为湘M5××××的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在江**瑶族自治县××乡××村有房屋一栋,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依法查封该车辆及房屋,因该车辆未实际控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暂时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5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8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杨福林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杨福林纳入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5000元,尚有550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毛 昊 审判员 郑少红 审判员 李彦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胡容 书记员伍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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