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周文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辉县。
被执行人张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审理经过
周文锋申请执行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文锋依据生效的本院(2021)豫0782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同行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2月公布的年利率3.85%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507.8元。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张健名下有存款,应当用于清偿其所负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张健名下存款以40500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