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柯洁珍,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南宁市兴宁区。

被执行人:广西桂西北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新建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779119645G。

法定代表人:卢子将。

被执行人:卢子将,男,****年**月**日出生,住河池市金城江区。

被执行人:邓建华,女,****年**月**日出生,住河池市金城江区。

被执行人:卢建宇,男,****年**月**日出生,住河池市金城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柯洁珍与被执行人广西桂西北农资有限公司、卢子将、邓建华、卢建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202民初8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21)桂1202执602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向柯洁珍支付借款本金460000元及利息187248元,共计647248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606元,申请执行费8872元。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案已经启动拍卖被执行人广西桂西北农资有限公司、卢子将、邓建华在河池市区山渐青低层住宅15号楼101号房产(拍卖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财产拍卖成交后依法参与分配。对于被执行人尚未能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莫希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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