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树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响水县开发区。 被告:侍星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响水县开发区。 被告:侍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响水县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汪树银与被告侍星星、侍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汪树银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树银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树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依法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汪树银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牛志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何翠翠 书 记 员 陶星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