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胡思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蔡汉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现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胡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现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胡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现住高安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胡强与被执行人胡思远、蔡汉琴、胡某1、胡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赣0983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蔡汉琴的低保账户。现因被执行人蔡汉琴冻结了低保账户,影响其生活,经过合议,蔡汉琴请求合理,应予以解除蔡汉琴名下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15×××84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蔡汉琴名下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15×××84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