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孟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执行人:史政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审理经过
关于孟玲申请执行史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184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豫0184执2646号。申请执行内容为:被告史政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孟玲支付400000元借款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2分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在计算利息总额中减去被告史政伟已支付的9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史政伟负担。 一、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史政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分别于2021年5月9日、7月1日、8月9日对被执行人史政伟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史政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车辆、不动产; 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史政伟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前往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登记中心、新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史政伟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史政伟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于2021年6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孟玲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申请律师调查令告知书,送达后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向我院提交被执行人有可被执行的财产和向我院申请律师调查令; 五、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寻找被执行人并向被执行人史政伟所在地张贴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史政伟到庭应讯,被执行人到庭; 六、由于被执行人史政伟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并已经报批了拘留的强制执行措施; 七、本院于2021年6月2日查封被执行人史政伟名下豫A×××××号、豫A×××××号车辆,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八、本院于2021年8月6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关于史政伟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经查询系统查询关于史政伟作为被执行人的终本案件有1件;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孟玲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史政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河淼 审判员 刘松林 审判员 王锦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柳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