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万利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德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桂江、陆慧,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宋勇,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郁东升,该区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国明,江苏陈定喜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江苏省大丰高级,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幸福**路**号9号。
法定代表人徐天国,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沈泾渭,该校副校长。
审理经过
原告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江苏省大丰高级中学侵犯经营自主权违法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