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陆河县某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陆河县。

法定代表人:胡某州,该社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达,该社办事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坤,该社办事员。

被执行人:张某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住广东省海丰县。

被执行人:张某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住广东省海丰县。

审理经过

关于陆河县某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某贤、张某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523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张某贤应向原告陆河县某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460万元及支付利息(截止至2018年5月21日止,应付未付利息1410610.36元;从2018年5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张某通对被告张某贤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张某贤、张某通在限期内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判决,本院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20年2月26日以(2020)粤1523执81号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贤、张某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向被执行人张某贤、张某通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启动网络查控系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某贤、张某通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某贤、张某通名下有极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发现被执行人张某通名下有车辆粤B×××××、粤B×××××已被本院查封,但因找不到该车辆所在位置,因此无法对该车辆进行扣押,无法进行下一程序,除此之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某贤、张某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贤、张某通发出限制消费令,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因被执行人张某贤、张某通在限期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某贤、张某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查明的财产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某贤、张某通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某贤、张某通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进行终本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粤1523民初2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