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江超男。现在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镇江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洪刑初字第04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超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1月6日被交付执行。2017年12月28日,本院以(2017)苏11刑更333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镇江女子监狱)于2019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9年11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至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镇江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江超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江超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江超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5月、2018年10月、2019年4月、2019年9月获得表扬四次。另查明,该犯系因强奸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江超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因强奸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犯,在减刑时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罪犯江超男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