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穆厝路1号2602单元之六。

法定代表人:杨丰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青,女,公司法务。

被告:苏州群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凤里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兰庭。

审理经过

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群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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